王宇明:關于藝術化設計司法保护的若干思考
2017年修訂的《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六条,针對典范的不合法竞争举動——混同举動,有大幅度的点窜。第六条的点窜,拓宽了制止混同举動的合用范畴,增长了新類型的混同举動情景,表現了立法的與時俱進,特别是增长第四項兜底条目的劃定,為認定新類型的混同举動增长了機動性。但是在司法實践中,《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六条的详细應用依然面對很多的法令問题。该条目不但触及到牌号、企業名称、域名等標識的庇护,還触及到商誉、市場竞争秩序等深条理問题。為了深刻探究《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六条的理解與合用,促成理论與實践的連系,“2024年两湖版权對话”特設分论坛,约请了来自财產界、學術界和司法界的專家學者就《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六条的合用范畴、组成要件和與其他法令条目的瓜葛等话题開展交换。會上,万慧達常識產权合股人王宇明以“關于藝術化設計司法庇护的若干思虑——以反法為視角”為题做大旨演讲,知產财經對其主讲内容举行了收拾,以飨读者。
感激主理方的约请,我演讲的内容雨刷精錠,分為两部門,一是設計空間問题,它最先是一個外觀設計專利范畴的觀点,但在合用《反不合法竞争法》(如下简称《反法》)第六条經常被利用,最高院的一些裁决中也會用到這個觀点。這個觀点在评價包装、装璜的顯著性時是一個比力有弹性的觀点,在類似度認定和侵权時也會斟酌该身分。二是长處均衡的問题,重要從司法审查進程中的價值取向和對审讯思绪的小琉球套裝行程兩天一夜,看法两個方面来分享。
1、設計空間
1.北京常識產权法院(2021)京73民终346号案
该案是我前几年代辦署理的一個案子,在本年10月入選了北京市高档人民法院公布的涉中華優异傳统文化常識產权庇护典范案例。在這個案子中,原告方的美術設計師花了大量的時候和精神去找古籍;在图书封面的左上角設計有甲骨文片断,下面是經文、铭文、印章,最右邊是古碑本的片断。被告图书的封面,與原告的元素、结构根基同样,可是它加了一個马車,這個马車在相對于顯眼的處所,属于消费者比力輕易直接接触到的處所,是以在两本图书装璜的類似度果断上有必定的挑战。
必要弥补一個案件布景,原告早在1979年就出书了该图书的初版,历經屡次修訂,後于2005年推出第四版。被告以前历来没有出书過该字典,可是,在原告出了第四版以後,被告随後也出了名称不异的字典,且他出的初版就声称是“最新版”。
在审理進程中,咱們從两個方面举行了主意,一個是特着名称,一個是装璜。特着名称的主意被法院驳回了,法院認定,“古汉语經常使用字字典”是一個描写性辞汇。法院在评價原告图书的装璜顯著性時認為,该装璜以绿色為总體用色布景,调集了甲骨文、铭止痛膏推薦,文、印文、古碑本多種藝術元素,并举行了怪异的分列组合,藝術美感强烈,总體气概较為怪异、光鲜……该装璜所表現的色采、文字、图形、分列组合和上述元素构成的略带抽象的总體外觀,具备辨認和區别商品来历的感化,该装璜组成《反不合法竞争法》中劃定的有必定影响的商品装璜,應受法令庇护……經比拟,被告中青社出书的被诉侵权图书装璜的色采搭配、設計结构,元素種類、元素位置和分列组合在总體視觉结果上與原告《古汉语經常使用字字典》(第4版)有必定影响的装璜极其附近,组成類似装璜。
2.北京常識產权法院(2022)京73民终1573号案
涉案產物是3CE牛奶面霜的包装盒,包装上面是一個浅蓝色屋子形象,下面是白色的盒子。本案中,北京常識產权法院利用了設計空間觀点。裁决指出,牛奶霜等化装品,其包装與装璜具备较大的設計空間,可以用于區别其他同類產物,這也是化装操行業習用的區别方法。這類區分使得包装、装璜中的各個要素组合起来具备顯著的辨認特性。這類設計感既可所以简约的气概,也能够是繁杂的气概,這類气概的選擇自己不是反不合法竞争法庇护的工具,而是该種要素组合所表現出的可以或许辨認该商品来历的顯著特性,是以即便原告采纳了简略的气概元素,但颠末其延续的利用,依然可使牛奶霜的包装装璜發生區分商品来历的顯著特性。
我一向有個狐疑,各設計元素组合到甚麼水平就有顯著特性了呢?在我的辦案履历中,這是一個比力難掌控的点,現實上這有赖于當事人去讲解、去归纳本身的装璜有哪些怪异的、有設計心思的處所。
經由過程案例檢索可以發明,最高人民法院吳紹琥,在(2015)民三终字第3号廣藥诉加多宝包装装璜案顶用了“設計空間”的觀点;该裁决指出,固然以赤色為主色调的表示情势在罐装饮料商品包装装璜的設計中其實不鲜見,但斟酌到饮料商品的包装装璜情势具备较大的設計空間,而涉案包装装璜@經%7K4fs%由%7K4fs%過%7K4fs%程對色%3AgRB%采@、文字、图案等設計要素的選擇和组合,顯現出了具备必定怪异性并與商品的功效结果無關的視觉结果與顯著特性,并經由過程谋劃者长時候及较大范畴的鼓吹和現實利用举動,使涉案包装装璜所阐扬的商品来历的批示感化得以不竭增强。
在福建省高档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213号裁决中,法院認為,话梅糖包装纸的物理范畴固然有限,但仍具备很大的装璜設計空間,被告在被诉装璜上利用了與金冠公司涉案装璜基底细同的装璜元素和附近的结构設計,分歧情理,是以原审有關两者包装的装璜总體類似的認定,究竟和法令根据充實。
小我認為,設計空間比力大的時辰,原被告的設計凑巧撞車的可能性是比力低的。由于若是設計空間比力大,少数元素组合起来可能就到達顯著性門坎了。但整體来看,設計空間的巨细彷佛没有出格輕易果断的东西。
3.北京常識產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033号案
在路虎诉江陵汽車機關類装璜案中,原樂成功将被告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随後原告從《反法》第六条外形機關類装璜的角度举行诉讼。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直接援用了行政裁决中關于外觀設計專利設計空間大和小的评述:按照(2018)京行终4169号二审行政裁决书的認定,汽車外觀的总體立體外形和各個构成部件的结构均存在较大的設計空間。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其利用、鼓吹“揽胜极光”車型的在案證据,可以證實“揽胜极光”外形装璜系捷豹路虎公司将平直并蓦地下斜的車顶、全黑立柱、隆起贝壳外形的發念頭盖、車身多處上扬線条、短小的先後悬等组成元素举行了怪异的分列组合,其总體上具备區分于一般汽車外觀常見設計的顯著特性。该案行政裁决認為汽車的設計空間是比力大的;若是简略领會的话,可以認為,除根基的四個轮子,两台沙發,汽車另有其他一些比力花設計心思的處所;可見,對装璜的設計空間巨细断定,可使用外觀設計傍邊對設計空間巨细的果断东西和法子。
在外觀設計專利相干法則中,關于設計空間巨细的考量身分包含產物功效和用處、現有設計的总體状态、惯常設計等等。固然我小我認為两者仍是有必定區分,由于装璜除要證實其全部設計有顯著性,還要證實颠末利用具备知名度,而外觀設計專利更斟酌静态细节比對。是以,對外觀設計的設計空間巨细的果断东西和法子只能是作為装璜設計空間巨细果断的参考东西。
2、长處均衡
1.杭州铁路運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998号案
本案中,被告是一個牙膏品牌,在诉讼進程中花了很大精神去證實它是在先利用的,并且找了同業業率先利用的證据。法院裁决認為,原告纳美智康公司主意的装璜為包装盒壯陽藥品,和牙膏管上包含文字、图形、色采等诸要素分列组合组成包装、装璜的总體設計。經比拟,被诉侵权商品與纳美智康公司权力商品的装璜主視图從左到右重要劃分三個設計區域,挨次顯示牌号、成果、成分及图案等总體组合方法,因牙膏商品界面設計空間有限,雷同從左至右、從上至下的组合標示方法設計简略、较為常見……關于自左而右挨次標示牌号、商品详细品類名称的設計與排布方法,從原被告供给的電商搜刮截图来看,這類設計與排布方法在同品類商品中其實不具备顯著性,不克不及起到區别或辨認商品来历的感化……
2.北京知產法院(2021)京73民终2349号案
在该案中,原被告都是從事醫美行業的公司,新氧是一家公司的牌号,更美是此外一家公司的名字。原告對APP装璜的主意包含中心是白色文字,底色是蓝绿色,右下角有一個粉色的角落會添加一些先容性文字。法院認為,在現實利用中,谋劃者一般将注册牌号、商品名称和装璜在载體上集中利用,這是载體的物理局限和一般贸易習气决议。可是不克不及由于利用功效上的不成分性,即認為注册牌号、商品名称和装璜在法益客體上是不成分的。注册牌号、商品名称和有必定影响的装璜,别離是分歧的权力和法益庇护客體,在法令庇护上理當依照法令尺度,區别权力客體和法益客體举行评價,不克不及将两者简略的同等齐截,不然,将注册牌号和装璜的其他要素总體認定為装璜,會造成法令認定尺度的紊乱。是以,對新氧公司的涉案APP图形標識新氧美容新氧醫美举行法令認按時,理當解除新氧公司的注册牌号“新氧”,對图形標識中的其他要素组合是不是组成装璜举行認定。
法院認為,新氧公司的涉案装璜,由蓝绿渐變色和粉色组合而成,两者色彩的组合,系色采搭配中的常見情势,不具备特有性和顯著性。APP装璜结构中,在右下角設置角標,属于APP利用步伐的常見設計,角標内凡是標注文字,文字的内容按照谋劃者的贸易必要,會有分歧的變革。涉案装璜的结构,系在APP图形右下角設置角標,该结构亦不具备特有性和顯著性。是以,新氧公司主意的涉案装璜,其色彩、结构的总體组合,不具备區别商品或辦事来历的顯著特性。
由于装璜的主意跟贸易機密雷同,你的权力是汽車補漆,甚麼,庇护范畴有多大,端赖本身去画圈,這對原告来讲是挑战比力大的處所。我小我認為,這個APP的装璜自己的顯著性根本欠好,以是原告做了市場查询拜访,按照查询拜访陈述记录,查询拜访笼盖的地區范畴包含北京、上海、成都、廣州。在利用過在線醫美APP或網站的137人中,有44人(占比32.1%)認為剔除品牌名称的APP是“新氧”。法院認為,前述地區范畴均為經濟發财、生齿浩繁的行政區域,而利用過在線醫美APP或網站的人数、可以或许将剔除商品名称後的装璜辨認為新氧APP的人数過少,没法到達“至關部門人”知悉的水平,不足以阐明新氧公司的涉案装璜具备市場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時法院感觉原告在主意权力庇护的時辰提交的数据不敷。法院并無说“至關一部門人”的比例理當是几多,我感觉,最少是51%以上才委曲算至關大都人。
從裁决书中可以看出:第一,在主意装璜設計標識庇护的時辰,必需與牌号區别,不克不及斟酌牌号這個要素。之前有些裁决認定,牌号知名度可以辐射到装璜或其他標識上,但依照這個裁决来看,這種思绪就有点問题,由于很多多少當事人和代辦署理人提交證据時装璜等標識和牌号不做區别。第二,是顯著性尺度問题。色彩组合是一個常見情势,不具顯著性,被告在這部門也做了大量抗辩,色彩利用在APP中长短經常見的。
综上,我的重要概念是:第一,如今的反法诉讼中,有一個部門概念認為,只要牌号庇护不了的,尽可能往《反法》第六条去靠。但現實上,對反法的合用理當表現自由、公允和效力的價值取向,要给市場竞争一些自由空間。《反法》有谦抑性原則,不克不及由于你感觉别人有歹意,品德上有瑕疵,就要去規制它。最少從司法偏向上来说,要给自由竞争留下更多空間,削减對市場竞争的過分干涉干與,要谨严合用平凡社會品德觀念来限定贸易品德,這两個尺度是纷歧样的。
第二,在斟酌装璜的顯著性時,應斟酌其载體空間的详细环境,及其组合的顯著性,比方,店肆装璜元素凡是存在于特定的较大空間,必要“具备怪异气概的总體業務形象”才可能遭到庇护;比方,因為色彩的種類有限,對付公有范畴的色彩举行简略的组合利用,不具备顯著性的,不该當赐與庇护。
第三,具备辨認来历的區分性,是赐與装璜庇护的焦点要件。装璜常常改换,或利用刻日不长,没有經由過程延续不乱利用的装璜,難以阐扬辨認辦事来历的功效,不该赐與庇护。要證實装璜的权力庇护范畴,必需要把其他不相干的要素去除掉,把装璜自力拿出往来来往市場中做查验,看至關一部門的消费者可否辨認出来。比方,在New Balance“N字鞋”案中,N牌号没有注册以前,法院依照装璜来庇护的。New Balance提交了大量證据,可以或许證明至關一部門消费者看到该装璜中的N字標就可以辨認出是New Balance。
第四,在果断装璜知名度時,理當自力果断装璜的利用、鼓吹及消费者認知环境,不该简略地将店肆上利用的注册牌号的知名度同等于店肆装璜的知名度。實践中,有的装璜是不竭改换的;如果每個装璜使历時間不长就改换,或改换幅度比力大,這類环境都赐與庇护,那权力范畴就出格大,這是有問题的。
以是我总體見解是,今朝在合用《反法》第六条庇护包装、装璜時,有的門坎太低,太低的後果就是庇护范畴過大,會致使全部市場竞争落空活气。不管是從原被告的角度,仍是裁判者的角度,對這個条目的合用,這都是必要不竭摸索的處所。這大要也是常識產权诉讼的魅力地点吧。我就分享到這里,感谢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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