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行業中的「职業醫闹」現象及其處罚應對
在醫美和生美范畴,比年来出現出一種“职業索赔”的营業,乃至有些已形成為了公司化運营。這類营業模式的焦点理念是协助消费者追回先前在“醫美”和“生美”方面的消费付出,而职業索赔人則從中获得部門长處。這類模式可以被視為职業打假人的一種新變種,在行業内被称作“职業醫闹”。這些职業索赔人的索赔计谋重要集中咽炎貼,在醫美行業的诸多乱象上,同時操纵司法實践中對退一赔三的支撑来開展举措。但是,一個亟待解决的問题是:在認定讹诈举動時,是不是必需请求存在現實侵害成果?
這類“职業醫闹”征象常常呈現在消费者接管辦事後,對辦事自己并没有贰言,但在經由過程某些路子领會到可以追回先前消费金钱的可能性後,便采纳举措。關于“讹诈”的界说,《消费者权柄治療關節疼痛,庇护法》并未给出明白诠释,但市监总局公布的《陵犯消费者权柄举動惩罚法子》對此举行了详细罗列。
按照该法子第十六条的劃定,若是谋劃者存在该法子第五条所罗列的任何一種举動,且没法證實其并不是以坑骗或误导消费者為目標施行该举動,那末這些举動将被視為讹诈举動。值得注重的是,本文所會商的索赔征象多與供给辦事的機构某人员缺少相干天資有關,這偏偏合适《陵犯消费者权柄举動惩罚法子》第五条第(一)項的劃定,即贩賣的商品或供给的辦事不合适保障人身、财富平安的请求。是以,從部分規章的角度来看,断定讹诈举動其實不必需以存吳紹琥,在侵害成果為条件。
此外,從現行的司法判例来看,固然有一些案比方(2022)吉01民终6324号中,因主顾在得意度查询拜访表上填写「得意」而未被法院認定為讹诈,但其實不能否定“职業醫闹”征象中存在的讹诈嫌疑。
另外一個案例為(2022)鲁02民终15443号,此中「上诉人最晚在其安装時便已知悉所涉產物并不是德國品牌,但是,其并未申请退貨退款,而是選擇了继续安装利用。截至今朝,仍有部門產物未被安装利用且未申请退貨退款。這表白,上诉人對本案產物持有爱好立場,且该產物與其預期的產物在品格上相差無几。因為被上诉人子虚鼓吹的“德國品牌”并未给上诉人带来本色性丧失,是以,本案對付上诉人而言其實不组成讹诈。」
但是,這两個案例仅触及鼓吹中的讹诈認定,其實不涵盖本文所會商的辦事不合适保障人身平安请求的环境。就後者而言,我還没有發明因無侵害成果而不支撑讹诈認定的先例。同時,鉴于當前社會對醫美乱象的峻厉冲击态势,法院在政策考量下治療皮癬藥膏,媽媽手, 更不成能支撑「因無侵害成果而否認讹诈」的概念。
综上所述,在醫美和生美行業呈現的醫闹征象中,以無侵害成果為由的抗辩得到法院支撑的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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